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
申请人:北京宝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人:宋攀峰,北京市非凡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
代理人:XXX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北京宝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签定了《产品订购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因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应负赔偿责任的主张,有理有据,仲裁庭对此表示支持。
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所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30,09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79,798元;
(三)承担本案仲裁费共计40,363元。
以上各项数额,被申请人应在本案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日内,如数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黎孝先
仲裁员: 孙佑海
仲裁员: 杨春雷
200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