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DVD专利无效案庭审意见陈述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名称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权利人为“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的第95192413.3号发明专利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1、 ISO/IEC11172及相关部分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8月1日;
2、 ISO/IEC13818草案及相关部分译文,公开日为1994年11月13日;
3、 第525874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及相关部分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11月2日;
4、 专利号为5208665的美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授权日为1993年5月4日;
5、 被请求专利,即95192413.3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优先权日为1994年12月14日;
6、 国际申请WO94/17633专利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4年8月4日,名称为“数字节目服务系统提供隐含字幕信息的方法和装置”;
7、 国际标准ISO/IEC11172-1译文,等同采用该国际标准的中国国家标准GB/T17191.1;
8、 国际标准ISO/IEC11172-2译文,等同采用该国际标准的中国国家标准GB/T17191.2;
9、 《电视技术》1994年第5期,“隐含字幕解码器”;
10、 《广播与电视技术》1994年第4期,“美国隐含字幕电视广播”;
11、 《电信科学》1994年第10期,“多点多媒体会议系统”;
12、 《电信科学》1991年第01期,“CPLPS图文电视系统的图形表述层编码及解码实现”;
13、 《通信与广播电视》1993年第1期,“图文电视广播与接收技术”。
被请求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具体陈述如下:
一、被请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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