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4296号
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江苏省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市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14日,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江苏省武南玻璃钢有限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其对被告江苏省武南玻璃钢有限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 妹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