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对策分析报告
针对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案,根据现有材料,对案情做如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 本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一)原告起诉本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其所提交的证据为记载了本公司网页宣传资料的公证书,在该公证书第10页、第12页、14页和16页中,有本公司产品的图片。本公司在网上宣传产品的行为,是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许诺销售行为。因此,本公司仅就该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讨论:
1、原告指控本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其所提交的证据为公证书中所记载的从本公司网页中下载的产品图片。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1〕229号)第92条规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此可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侵权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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