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诉讼中都非常重要。对前者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则法院即不可能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而言,认定损失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该损失超过50万元,才够得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的标准。
那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犯,如果受损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2007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因他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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