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劲公司)、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闽民终字第2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
本院认为,日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王胜俊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 |